发布人:青岛翻译机构【青岛译澳翻译】
青岛翻译机构【青岛译澳翻译】本文摘自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中的翻译活动,是帮助诉讼当事人和司法人员克服语言障碍、充分实现语言表意的重要途径。翻译的真实、准确对于诉讼程序的合法高效进行、法律事实的清楚认定、诉讼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刑诉法中关于翻译人员的规定甚少,实践中对翻译人员法律定位的认识也不统一。因翻译人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出现了诸多不规范问题,如有的翻译人员不够客观中立地进行翻译或者在翻译时消极懈怠等,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有必要对翻译人员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
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角色定位需从刑事诉讼翻译活动的特征来界定。刑事诉讼翻译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知识专业性。翻译活动是语言之间的信息转换,讲究准确、严谨与等效性,这需要借助于翻译人员专业的语言知识。翻译人员不仅要通晓所译语言,还要熟谙翻译规则。例如,当被翻译主体所说的词语比较模糊时,那么翻译人员也应当选用与“源词语”涵义同等程度的模糊性的“目的语”表达,不能自作主张译作意义清晰明确的词语,此即翻译中的“模糊度对等”原则。此外,因为诉讼活动中会用到许多专业的法律术语,这也要求翻译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将这些专业用语清晰地表达出来。刑事诉讼翻译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翻译人员应当是专业人员。
主体独立性。翻译人员凭借自身的语言知识技能参与诉讼活动,其并不隶属于公安司法机关,主体上具有类似鉴定人、专家证人等的独立性。翻译人员的主体独立是保证刑事诉讼翻译活动获得程序正义的首要前提。如果翻译人员隶属于公安司法机关,那么翻译结果很容易偏向公安司法机关。如果翻译人员倾向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其很可能利用翻译活动操纵案件,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因此,翻译人员应客观中立、不偏不倚、遵循独立意志,利用语言知识针对翻译对象进行翻译。
活动依附性。翻译人员的存在就是为了促成“源语言”向“目的语言”转换,这就决定着翻译活动对“源语言”有着根本性的依赖,翻译活动要完全参照“源语言”来进行。所以,翻译活动能否取得预期效果,还依赖于翻译对象的呈现样态。翻译活动的证据属性主要依附于其所翻译的证据种类,如翻译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形成的证据,即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如翻译被害人陈述,则其形成的证据即为被害人陈述。
基于刑事诉讼翻译活动的上述特征,可以看到翻译人员不同于证人,其不是因了解案件事实而负有作证义务的诉讼参与人。翻译人员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其仅仅是通过笔译、口译或手译活动辅助查明、认知事实。证人是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对诉讼产生影响,而翻译人员则通过语言转换促进诉讼中言词、文字的表达与理解。翻译人员也不同于鉴定人。鉴定人员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的具体问题通过分析、判断形成鉴别意见,这种意见带有一定的结论性质。而翻译人员则是通过语言的专业知识对言词或者文字进行转换,依赖于翻译对象的本源词语,主要解决的是语言交流问题。
综上,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应有独特的诉讼地位,对翻译人员的法律地位可以这样界定:刑事诉讼翻译人员是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持客观中立立场通过语言翻译、协助刑事诉讼进行的诉讼参与人。翻译人员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协助者,也是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协助者。在诉讼制度中该角色存在的价值在于消除妨害诉讼进行的语言障碍,进而保证司法运作得以查明事实和保障人权。